海南一养殖户卖海鸭赚568元,因“国宴用鸭”被罚40万
开网店卖了58只海鸭,获利568.4元,因产品包装上标注了“国宴用鸭”等广告违禁词,海南一养殖户被罚款40万元。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宁市人民政府官网 截图
1月15日,涉事网店经营方海南省万宁笑康南海和牛养殖产销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万宁笑康合作社”)负责人陈先生的女婿常先生向澎湃新闻表示,因为产品曾在展销会上被深圳一家国宴级宾馆看中,他们向该宾馆提供过海鸭,觉得很自豪,所以才在淘宝店上写了“国宴用鸭”4个字。
常先生表示,他们于14日接到了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处罚决定,准备依法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产品外包装上的“国宴用鸭”字样。 受访者 供图
1月14日,海南省万宁市政府官网公布的《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0年10月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万宁笑康合作社进行检查发现,前述合作社使用的笑康牌飞海鸭养生类等4种包材包装上标注“国宴用鸭”等广告禁用词汇字样,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用语的证明材料;该合作社在其淘宝网上的店名为“国宴用鸭笑康牌飞海鸭”,其店销售的“国宴用鸭-笑康牌飞海鸭(海上海鸭农场)”“海鸭蛋-笑康牌飞海蛋(国宴用鸭)”均标注“国宴用鸭”字样。
经查明,当事人(淘宝店主要由当事人的女婿常某负责)于2020年2月份开通淘宝店铺销售标注有“国宴用鸭”字样的产品,直到当年10月份,共销售58只海鸭,销售金额为8691元,违法所得568.4元;因当事人在线下销售的海鸭产品未进行销售台账登记,所以线下产品销售金额无法计算。当事人使用的笑康牌飞海鸭养生类等4种包材包装上标注“国宴用鸭”等广告禁用词汇字样。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
1月12日,万宁笑康合作社被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罚款40万元。
涉事合作社向深圳某国宴级宾馆提供海鸭的发票 受访者 供图
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涉案网站由淘宝免费提供,产品详情页文案是淘宝固定模板免费提供给当事人使用,当事人自行添加产品图片进行编辑发布即可。因淘宝网站免费使用及产品使用的包装包材文字设计由当事人的女婿找一个朋友免费帮忙制作的原因,以及当事人在2020年12月31日我局举行听证会上提出购买淘宝直通车用于推广宣传标有广告用语“国宴”的海鸭、海鸭蛋2种产品的广告费为178元,但是当事人提供的购买淘宝直通车订单截图不能直接证明该笔费用用于涉案店铺(当事人后续也未补充相关直接证据),故本案无相关广告费用。
陈先生合作社的所在地 受访者 供图
常先生称,岳父家里住的还是瓦房,一家8口靠卖鸭子维持生计,全年收入还没超过2万元。“我们不是为违法找理由”,但卖几十只鸭子所得利益非常小,要被罚40万,希望能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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